摘要
晚近随着BIT的勃兴以及投资仲裁案件的激增,投资仲裁方式在解决投资争端方面的不胜任局面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探索建立某种投资上诉机制,而越南—欧盟自贸区的投资上诉机制则首开先河。该机制促进了投资争端解决的公正、提高了投资争端解决的效率、缓解了投资争端解决的严重不一致现象。我国在与欧盟商签BIT,以及与东盟完善2009年《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之时,不可不就是否接受甚或如何接受该投资上诉机制予以足够的考虑。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3期100-106,111,共8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双边投资协议核心条款研究"(10CFX082)
广西大学211四期软科学研究科研基金资助项目(DMYJY20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