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占有保护制度,但是该制度需要有程序上的占有之诉的制度相对应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因此必须构建我国的占有之诉制度。占有之诉具有相较于本权之诉所没有的迅速便捷的优势;民法确定的占有保护制度的规定在司法实务操作过程中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经常会出现合法占有得不到及时保护的现象,需要构建一个合理可行的制度来保护合法占有;构建占有之诉有利于在物权法领域形成对物权的全面保护。从比较法的角度,从德、日、台湾地区等占有之诉制度的程序设计分析,希望对我国占有之诉制度的建构具有借鉴意义。
出处
《各界》
2017年第6期34-34,共1页
All Cir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