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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物业有所为有所不为——以物业服务公司处理欠缴费用、违建业主做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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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欠费锁车 B小区是A物业服务公司在管小区,仲某是该小区业主。2014年11月17日,A依据国家发改委(2014)2755号文件,在小区内公示停车费调整通知后,仲某以A涨价无依据为由,自2015年1月1日起至纠纷发生,拒缴停车费,却照常在小区内停车。
作者 赵中华
出处 《中国物业管理》 2017年第5期86-87,共2页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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