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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约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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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属于实践中具有极强生命力的事物,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具备法理基础,在其未至严重危及市场程度时,应充分尊重采购人的优先自主权,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约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而不应采取立法、行政或司法方式实施干预。
作者 李德华
机构地区 天津城建大学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17年第5期13-14,共2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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