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以案外人权利保护为核心。在规则实施过程中暴露了权利保护滞后、手段单一、成本高、难度大等方面的问题。欲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转换思路,统一民、刑对于虚假诉讼范围的界定,将"虚假行为""主观故意"与"妨害司法秩序"作为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对于"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与"串通实施的虚假诉讼"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法与程序。同时注意虚假诉讼的民刑衔接程序的设计。
出处
《交大法学》
CSSCI
2017年第2期21-30,共10页
SJTU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批准文号为16CXTD06)
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研究"(批准文号为15FXB016)资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