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合同法与侵权法这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针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调整的结果。通过医疗损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比较,《民法总则》第186条即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观点存在两个缺陷:一是由于医疗损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赔偿范围、主要承担方式等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无论患者选择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其效果及获得之利益并无明显差别。二是由于损害赔偿以外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无论患者方选择何种请求权其救济途径都难谓周全。因此,在立法论上应改采修正后的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即在坚持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同时,统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这种民事责任的统一,只有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场合才能适用。
出处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72-76,共5页
Journal of Jingch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