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听取意见建议制度应定位于平等主体间的个案理性讨论机制,制度性质应明确为具有软法效力的非正式制度。应根据该制度目的、功能、定位与性质,确定其适用范围以重大疑难案件为主但不限于此;应将该制度启动权赋予公安机关;应将该制度运行机制分为三个层级,由启动主体选择适用。在程序设计中,应借鉴哈贝马斯商谈理论,创设四项程序性规则,以保证讨论的理性化和讨论结果的可接受性。检察机关应注意避免思想上过度重视配合、行动上过度介入侦查的错误倾向。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31-34,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课题<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研究>(课题编号:SD2015C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