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存在诸多困惑,对追缴的性质、没收财产刑的对象均有待厘清和明确,特别是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时涉案财物的确定。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为限,且应坚持相当性原则和过苛调整原则;对违禁品的没收,原则上无论违禁品是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第三人,均应当予以没收;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应坚持直接关联性原则;追缴属于程序性处分措施;没收财产刑的对象应当仅限于属于犯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9-14,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编号:NCET-13-006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编号:2012WZD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