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40号文”1及相关政策解读文件,在对此前营改增“36号文”相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明确了“保本收益缴税、非保本收益不缴税”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资管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从增值税征税角度看,“140号文”(及“36号文”)对不同类型应税金融服务的区分,将对信托行业不同的业务类型形成差异化的影响。
出处
《企业家信息》
2017年第6期106-10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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