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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第十条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七个方面的职责,主要是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举日期、组织介绍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主持选举、确定代表当选是否有效、公布代表名单。实际上,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就是依法将人大代表的选举更加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便于相关部门和选区的实际操作。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是落实其法定职权的具体体现,是自身主持本级代表选举的体现。法律并没有要求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要由人大常委会批准。
作者 武春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6期26-27,共2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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