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出罪的相关规定再次将"但书"能否用于具体行为出罪问题推至风口浪尖。鉴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饱受争议所带来的出罪正义、司法实践现状的需要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出罪可谓必要。选择在判决书中写明"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后半段之‘但书’"直接对具体行为出罪的确存在理论上的悖论,但是采用"但书"条款精神的思路与原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直接以"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论证予以出罪则可化解。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5-8,21,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