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在我国刑事处罚体系中增加了职业禁止制度,虽未有明文规定,但结合其内容规定以及刑法体系而言,性质归属上应为保安处分措施,是对我国现存的从业资格限制体系的完善与补充。在此基础上将其判断依据从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最终定位于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将禁止的职业范围限定为行为人所从事的同一职业或具有相同特定义务的相近职业范围之内,并充分保障行为人上诉权等救济途径。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15-21,共7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