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而司法机关未一案处理,同案犯的潜逃、异地管辖等问题导致部分犯罪事实未能被查证属实。但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刑罚执行完毕后,未被查证的得以证实,此时对于余罪的处理争议不断。笔者认为虽然可以将未被证实的犯罪认定为漏罪,但是不宜依照刑法第七十条进行数罪并罚。在对后罪单独定罪量刑时,应当考虑前罪已经执行的刑罚来决定后罪的刑罚期限。在如实供述的情况下,办案不利的后果应当由司法机关来承担,不应该由犯罪嫌疑人来负担。因此在如实供述的条件下,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审结案件应对后罪从轻处罚或者甚至是放弃追诉。只有这样才是对司法机关办案效率的促进。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22-27,共6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