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精神病鉴定作为判断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但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决定权却由司法机关独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法自行启动。这种控辩失衡的启动权配置不仅违反正当程序,也不利于消除事实争议,具有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缺陷。过于职权化的启动权模式有着理论研究不足和受现实因素制约的双重原因。为此,一方面要增强辩方启动精神病鉴定的主动权,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启动权的规范和监督。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92-100,共9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