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代蒙古的法制按蒙古族历史发展演变过程,可分为四个时期。在这四个时期的法制演变中保护草场和野生动物,保护牧养的公畜母畜,对偷盗和抢劫的罚畜处罚的主线始终未曾中断。蒙古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某些内容存在着丰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可能。民族自治地方的法治建设不仅要完成一系列制度性的构建,还应该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形成法治认同。
出处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17年第3期28-32,共5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Radio & TV University
基金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批准立项课题<蒙古族传统法律文化与民族地方的法制实践>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NJZC13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