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为文化产业提供了有力催化,也对传统版权法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我国版权制度的实际,应当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版权法客体保护范围,否认“人工智能本身”成为作者的可能,只有人工智能的设计者才具有创作意图,可以成为作者。在权利归属认定问题上,考虑保护投资、促进产业发展这一重要因素,并通过专门制度设计予以保障,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纠纷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出处
《中国版权》
2017年第3期21-26,共6页
China Copyright
基金
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资助,项目名称:《云计算技术条件下知识产权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4305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