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者基于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特殊刑事政策在《刑法》分则第356条中规定了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条款。而刑法修正案(八)基于对未成年人宽宥的刑事政策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八)又分别增加了封存未成年犯罪前科和免除未成年犯罪前科报告义务的条款,导致司法实践者在认定毒品犯罪再犯时,是否可以将行为人未成年时的毒品犯罪前科也作为认定的依据存在较大争议。但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免除未成年犯罪前科报告义务和未成年犯罪前科封存制度毕竟不能与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画等号,在刑法未对毒品犯罪再犯条款作任何修改的情况下,不能就此否认未成年犯罪应成立毒品犯罪再犯。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22-24,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