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强制性法律规定类型化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无益于从根本上解除这些强制性法律规定对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原则的束缚。相反,缺少理论基础和实践积淀的类型化结果,会增加裁判人员对新规则的识别难度,破坏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以创新的态度重塑我国合同效力评价制度体系势在必行。一是,对既有强制性法律规定进行统一修订或解释;二是,完善合同效力瑕疵类型及其责任形式;三是,建立合同救济制度;四是,承认并严格规制政策和行政权力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71-73,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