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对公务员队伍、党组织对8800多万党员进行管理的众多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规定中,明确了对“主动交代”“挽回损失”等情形从轻处理的制度规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更是把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制度化,体现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内规章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辩证认识、科学处理的理性思想。本文本着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顺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趋势,立足于拓宽违纪案件处理途径,借鉴“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分析现有制度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探讨纪律审查领域认错从宽量纪的理论依据、现实基础、制度设计等,以供商榷。
出处
《公安研究》
2017年第4期68-72,77,共6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