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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案件加处罚款强制执行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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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的规定,该餐馆应依法在签收到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之内,必须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否则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作者 刘钢
出处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7年第5期60-62,共3页 China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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