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取消或大幅度修改《民法总则》第2条之思考——以助益我国未来《民法典》之完善为视角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民法总则》第2条"两个调整对象"的规定意在高度概括民法的任务,但从世界范围看,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均无此内容。实证性分析民法的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民法的任务包括:确立性任务、赋权性任务、护权性任务三大方面,远非"两个调整对象"所能涵盖,比较法考察的结果也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故建议我国未来《民法典》取消《民法总则》第2条的内容,使我国立法在民法的任务问题上持开放性态度,从而既避免因规定不全面或不准确所造成的立法缺漏,也使整个民法体系在该问题上能更有弹性地应因时代变化。如立法机关不考虑上述意见,则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大幅度修改《民法总则》第2条,使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民法的任务的概括尽可能既全面又精炼,具体修改建议如下:"民事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种类及法律地位,赋予与确认民事主体能够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种类与内容及其客体,并规定民事权利的实现及保护的方式,在此基础上,调整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作者 胡雪梅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3期9-15,共7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4

  • 1魏振瀛.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J].中外法学,1995,7(3):1-10. 被引量:26
  • 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 3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21-322.
  • 4梁慧星.民商法论丛[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806.

共引文献4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