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语境下的刑事诉讼具有科技性、特殊性、复杂性等特点。证罪作为诉讼特别是庭审过程的主要任务,新语境下对技术与证罪之间关系的认识存在三重悖论:一是技术中立性带来技术的自然免责,二是技术的科技属性带来证罪的天然屏障,三是传统理论无法满足网络犯罪的证明需要。应当认识到,新语境对传统的证明理论并不具有颠覆性的作用,技术性诉讼的基本特征为"法律+技术"而非"技术+法律",证明过程仍应坚持传统的证明路径。同时,新语境下的诉讼还须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合,加强对网络犯罪证据关联性的判断,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程序。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3期97-112,共1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