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实现法律目的,欧盟在条约或案例中创设了两种自成一体又互补互助的执行程序——公力执行和私力执行。公力执行程序是以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的公力强制性为保障,自上而下地推动欧盟法在成员国的转化和适用,但这种方式在近年来的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而私力执行程序赋予了成员国国内法院一定的权力,激发公民的监督热情,从底层推动欧盟法落实,弥补了公力程序的不足,显示了自身的优势和发展潜力。这种发展的模式对于国际组织和国内分权设计的发展具有借鉴作用。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3期125-133,共9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