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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探索与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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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评价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高低的依据不在于社会纠纷发生的频率与烈度,而在于纠纷解决机制的成熟与完备程度。为响应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部署,人民法院在提倡、推动与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等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已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推动”改革模式。
作者 胡军辉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审判》 2017年第11期38-39,共2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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