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能力包括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法官的司法能力。法官为主体的司法能力,又包括法官个体的司法能力、法官群体的司法能力、抽象的法官标准人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具有纷繁复杂的面孔,针对不同主体有不同的要求,实践中对司法能力的主体往往指代不清,影响对法官个体司法能力的评价与培育。法官个体司法能力的内容,其前提是法官知法、具有判断力和担当精神,在此基础上,主要是司法程序能力、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审判技艺能力和综合素养能力等五个方面。法官司法能力的养成,需要法官长年累月的积淀与体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着重加强五个方面的训练:依法的习惯与认知的训练、终身学习与知识转为习惯、倾听与表达的训练、文字功夫与司法调研以及法官的人格与司法伦理。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13期42-4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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