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是确保独任法官以及合议庭司法责任能够得到确实履行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案件质量内部监督、事中监督的基本要求,是落实从严治党、规范法官司法行为的必然要求,反映了司法主体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客观规律。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与健全独立审判运行机制,具有不同的规制对象,可以协调运行而并行不悖。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我国仍将存在队伍素质、事中监督、追责范围、审判抗干扰能力、专业法官会议召集难等方面问题,制约着案件审理质量。从我国审判工作实际出发,今后一段时期内仍需在废除院庭长审批制的基础上完善院庭长重点案件阅评制,院庭长对于当事人投诉等重点案件能够进行监督,但定案权属于法定审判组织。与此同时,需要实行审判审慎原则,健全分层次法官会议制度,完善案件质量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13期93-97,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