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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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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该债权附有连带保证担保,保证人责任范围应与主债权一致,对于债权人不能列入破产债权的部分,如破产受理后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定,其效力应及于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后或已部分受偿后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无需中止审理案件,可以作出附履行条件判决。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14期74-78,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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