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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为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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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的商业利用者能举证证明其投入商业利用的被控侵权产品以合法途径来自于其他经营者,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提不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商业利用者在主观上为善意,从而可以判定其商业利用行为不属于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
作者 祝建军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14期89-92,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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