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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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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应把探视权规定为“相聚权”,并把探视权的主体扩展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及近亲属”。探视权可以中止,亦可以限制;探视权和抚养权之间关非互为条件;探视权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得以实现。
作者 孟卧杰
出处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第2期102-106,共5页 Journal of Jiangsu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田岚等撰稿,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同被引文献18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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