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数媒融合时代之后,电视新闻作品的网络转播与转载许可构成了电视媒体一项需要加强保护的经济权益。然而,新闻作品的广泛传播所具有的社会价值、电视新闻生产与传播机构所具有的公共服务和行政垄断性质以及数字公民的新闻参与实践,对电视新闻著作权话语施加了重要的限制。为了在电视媒体的数字经济权益与普通公众享有的知情权之间保持原则性的平衡,我国立法和司法机构应适当宽容普通公众非商业性、非系统性地对电视新闻节目的网络转载行为。
出处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29-32,共4页
China Radio & TV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法律外的秩序:版权作品使用共识研究"〈项目编号:16YJC860024〉
上海大学新闻传播高原学科建设项目"媒介融合语境中的新闻转载版权规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