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圳市实施的"禁摩限电"措施,属于一种限制公民出行权的措施。由于深圳市政府拥有多个选项,而该措施并不属于其中对公民出行权侵害最小的方法,故违反了必要性原则。另外,很多依赖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工作生活的人将深受"禁摩限电"措施的影响。限制措施所造成的侵害,并不小于其所要实现的法益,有违狭义比例原则的要求。最后,"禁摩限电"措施还属于一种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构成对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出行的特定群体的歧视。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6期88-90,108,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湖北省法学会重点课题"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再认识--基于法治
治理
人权的三维建构"(SFXH1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