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聚集着社会的大量资本,是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物质基础。完善的公司制度是推进公司繁荣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法律并非万能,再先进的法律也有其局限性与滞后性。一些人为达到追逐经济利益的目的,以名义股东等形式避开《公司法》对成立公司的主体条件和股东的限制。由于名义股东的产生,导致围绕以公司为核心所建立的关系模糊不清,从而产生大量的纠纷。如此就极容易威胁到交易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2014年最新修订的公司制度中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直接对名义股东的法律地位进行认定。即使在2014年最新修订的《公司司法解释(三)》有粗略的规定,也不能完全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名义股东的法律地位的认定问题导致的争议在商事领域屡见不鲜。要厘清因股东身份的认定不清引发的错综复杂的问题,就必须先明确股东的法律地位。因此,如何确认名义股东的法律地位,解决这一类纠纷,保护公司利害关系人的相关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性,是司法界和学术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