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对以处分权缺失为由请求判定合同无效的主张予以否定,从而间接规定无权处分的效力不受处分权缺失的影响。它与《合同法》第51条效力待定之规定互相矛盾,系《合同法》第132条之反面解释,同时又有利于《合同法》第150条之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条款的落实。间接规定无权处分效力不受处分权缺失的影响,其一是为了避免和法律产生直接冲突,其二是为了提倡所有权正义,但其根本原因是因为我国物权行为概念的缺失。因此,要改变合同法上无权处分的混乱局面,应当对无权处分行为进行重新界定,并对现行规定予以修改,创设无权处分效力的共同规则。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43-47,共5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