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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解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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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高校的就业协议法律属性不明,以致于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无果的情形下,毕业生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除就业协议,由此陷入就业协议解除困境。文章认为应明确高校在就业协议中鉴证登记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定就业协议作为预约合同的法律属性,在此基础上,毕业生可以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就业协议。
作者 伍笑雪
机构地区 重庆大学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7年第6期52-5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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