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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对员工调岗调薪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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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周律师,您好 12016年5月12日,我应聘于一家中型规模私营企业,双方合同约定:“乙方担任总经理助理,月薪10000元。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若乙方无故不到新的岗位就职,视为旷工:乙方一年内连续旷工7天以上(含7天)的,或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经教育仍不服从,超过规定期限3天以上(含3天)不到岗工作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作者 周洪波
出处 《上海企业》 2017年第6期84-85,共2页 Shanghai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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