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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住宅小区的公共治理之道——以规范行政指导行为为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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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申请撤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案二申请人任某、朱某与被申请人广州某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撤销权纠纷案,申请人认为业委会没有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刻制印章未向公安部门申报和备案。法院认为,业委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已经书面征得全体业主"双过半"同意,使用印章未能依法刻制和备案,并不影响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作者 田大刚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 2017年第6期66-72,共7页 Housing And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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