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益权衡"语境下,探讨诚信原则对动机的规制不仅符合人类天性,而且有利于捍卫私法自治,实现实质正义。在比较法上,适用诚信原则对动机的规制已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所规定,并形成了原因不法模式、法律行为规制模式和不法约定模式,诚信原则对动机的规制反映了社会公益对意思自治的合理干预。我国《民法总则》第153条关于诚信原则对动机规制的规定,完善了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但该规定存在法律概念内涵的不一致性,对动机规制的判断标准不明,亟待进一步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85-90,共6页
Seeker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课题(15YJC8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