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主导法治建设,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特点和模式,区域法治建设同样不能摆脱这一模式。在承认政府对区域法治建设重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政府功能的局限性。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建设将政府置于一种两难境地,与新公共治理理念相悖,容易导致"国家法制主义"现象的出现,忽视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重构政府在区域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要求政府的法治化定位,实施任何行为都应当有法可依。政府还应培育社会组织,有效反映公众意见,并且意识到政府自身及国家制定法的局限,注重发挥其他社会主体和社会规范的作用。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34-139,共6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陈俊教授主持的2015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的立法体制研究"(批准号:15JZD006)
陈光主持的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区域治理多元规范结构之优化研究"(批准号:14YJC820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