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就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对于电梯安装维保服务的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如下: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一股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出处
《中国电梯》
2017年第10期6-6,共1页
China Elev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