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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铁岭县凭《会议纪要》侵害民企探矿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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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是市场主体,在发生纠纷时,应该依法依规平等协商解决.《纪要》决定不予赔偿是否有效?警方介入动迁是否违规?近年来,借公权力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对当地营商环境的损害极大。
作者 李秀江
机构地区 《中国民商》
出处 《中国民商》 2017年第7期58-61,共4页 China Civil Entrepren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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