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混合共同担保的学术与实务争鸣不断,但却未有通说形成。德国理论与实践把混合共同担保放在一个体系下思考,相关经验值得借鉴。混合共同担保本质上与共同保证并无差异,均应以连带债务构建担保人对债权人义务的基础。在外部关系上,债权人有权选择履行义务人,包括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在内部关系上,担保人之间有相互求偿权,并应平均分担义务。未来民法典物权编修订应建立法定债权转移规则;充分认识担保规则的任意性特征,在立法技术上统一处理当事人变更约定的情形,并置于规则的最后。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18-128,共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