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约是中国传统乡村治理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既是一种制度规范,又包含了作为乡村权威的权力代表,对于传统乡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国家正式的行政机构管理只到县一级。这就为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使得乡贤、乡约对于乡村的治理成为可能。乡约亦"官"亦"民",它以一种道德理想的方式来完成乡村基层自治,也向着官方主张的道德理想和礼乐教化目标而施行。乡约亦"官"亦"民",它以一种道德理想的方式来完成乡村基层自治,也向着官方主张的道德理想和礼乐教化目标而施行。
出处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99-104,共6页
Journal of Sichu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