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当定位于厘清检察权的内涵和外延,进而合理配置其各项权能并理顺运行模式。在梳理检察机关组织架构和权能配置过程中,给予派驻基层、社区检察室必要的"名分"极其重要,同时,赋予派驻基层检察组织全部的检察权能,尤其是以公诉权为代表的诉讼权能,有利于推进深化检警一体化司法改革。派驻基层检察诉讼权能需从三个层面进行配置:一是行使各项诉讼权能要以法律授权为前提,《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为此带来契机;二是基层检察诉讼权能的行使遵循繁简分流原则,以轻微案件的诉讼为起点,循序渐进地配置完整诉权;三是通过试点先行的改革方式逐步实施基层检察诉讼权能。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211-218,共8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质量研究--以北京市为调研样本"(14FXC02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精品文科资助项目"社会转型背景下公共治理体制与机制创新拓展研究"(FRF-BR-16-006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