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生态系统中,草原占据着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作为世界第二草原大国,草原的资源地位是其他绝大多数国家无法比拟的。草原生态良好是牧区生态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而牧区生态文明是国家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下我国草原生态环境恶化程度十分严重,相对而言,草原生态补偿是一种更有效更科学的草原保护措施。我国已经于2011年展开了大规模的草原生态补偿工程,成效显著,但问题同样突出。草原生态补偿法制层面的缺失、缺陷直接影响了牧区生态文明的建设。健全、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法制体系,实现草原生态补偿法制化是牧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保障。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98-102,共5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文明进程中加快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15BMZ076)
东北师范大学校内青年基金项目"东北生态文明进程中加快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16qn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