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与李某是同学。在一次同学集会上,李某负责摄影。谁知,一个月前,李某将我的照片制作成猥琐、庸俗、下流、丑陋的微信表情包,有的还配上了低级趣味的文字,在同学群内转发,随后,很快流入社会。由于具有侮辱、丑化、玷污性质,不仅导致他人通过网络对我加以嘲笑、讽刺、挖苦,还延伸到了现实生活中,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甚至使我因受到精神损害而被迫就医。面对我的指责,李某却以只是为了博大家一笑,并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李某究竟是否侵犯我的肖像权?
出处
《新农村》
2017年第6期37-37,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