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认为公益性图书馆在提供传输通道、缓存、存储空间和搜索工具这四类网络服务行为中可以采用"避风港"规则,以免于侵权赔偿责任,并提出公益性图书馆虽然没有主动审查义务,但需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收到著作权人合格侵权通知后的删除义务,以避免滥用"避风港"规则。
出处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7年第5期108-110,共3页
The Library Journal of Henan
基金
2016年度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青年教师发展基金项目"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项目编号:2016QJY014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