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约孙到《大札撒》及元朝、北元时期的制定法中保留了蒙古族大量的生态智慧。《大札撒》的颁布过程是把作为习俗的生活约束性的朦胧习惯逐渐系统化、进而强制化的过程。《大札撒》与生活时代及生存地域相符的品质并兼具了法律的约束效力使"札撒"产生了规范作用。散落于各典籍中的有关生态制度是对游牧生产方式中草场、牲畜和牧民三个构成要素如何相处进行的有意识的探索。对蒙古族传统生态理念与生态保护体制作法理学的分析目的在于使地方(本土)知识体系与恰当的社会制度和道德规范相配合,构建一个能动且和谐的社会体系。
出处
《前沿》
2017年第4期62-66,共5页
Forward Position
基金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批准立项课题"蒙古族传统法律文化与民族地方的法制实践"(NJZC1334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