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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的功能解析及制度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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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农地权利制度构建于特殊国情之上,"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离而设立,并在一定条件下消灭,其权能回归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的消灭与设立,亦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回归与分离,是农地权利的基本存在形式。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是公示农地权利变动的制度,应当予以充分重视。我国农地资源利用以户为单位对农业生产要素进行配置,呈现小农性、封闭性,与市场机制相背离。"三权分置"的提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构提供了契机,得以对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制度进行功能解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作者 徐超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52-58,共7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治保障研究"(编号:CLS(2015)ZDWT43)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法律激励机制研究--以重庆 成都农村地区为样本"(编号:CLS(2016)D91)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创新计划项目"‘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信息的困境及其法律规制"(编号:2016XZXS-17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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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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