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我国在合同法中规定代位权制度,但是成立要件较为严格。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代位权成立要求的规定存在"合法债权"界定不清、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的规定缺少例外、代位权客体过于狭窄等问题,让部分不诚信的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有机可乘。完善措施:债权人享有"合法债权"的界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例外规定;完善客体要件;债务人享有权利"到期"的例外;债务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尽注意义务。
出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99-102,共4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