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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仓储用地使用税享50%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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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显示,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处 《中国连锁》 2017年第6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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